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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划定区域实行居住停车价2019年底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1-01-08 20:17:18 阅读: 来源:检测台厂家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今后,本市将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据了解,居住停车价格仅限于居住在该区域内的居民享有,且低于市场价。在11月29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停车条例”再次审议,针对居民在家门口停车的收费标准问题,条例草案拟作出上述规定。此外,“倡导有位购车”也写入了法规。

拟划定居住停车区实行民生价

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草案在市政府职责中新增规定,“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记者注意到,三审稿中对停车定价和收费的条款进行了完善,明确停车价格机制应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周边的原则。表述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同时,“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市民关心的家门口停车如何收费的问题,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居住停车价格具有民生性质,应当以满足当地居民停车需求为重点予以考虑。据此,拟增加规定:“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仅限周边居民享受该价格。

机关单位开放停车场需具安全、管理条件

最新的停车资源普查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者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

针对此前条例二审稿中曾提出,国家机关、单位开放停车位开展错时共享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三审稿中对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的开放问题进行了修改。拟规定,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另外,三审稿增加了在设置临时停车路段时的基层政府的职责,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路段、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

2019年底路侧停车全部电子收费

考虑到停车治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了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同时提出,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此外,三审稿中还将停车秩序的维护纳入到各单位的“门前三包”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记者从会议现场获悉,按照停车改革方案,2019年底,实现全市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全覆盖。

同时,为避免实行电子收费后,道路停车经营企业存在转包、议价等行为,三审稿中还给经营企业戴了“紧箍咒”,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擅自转包、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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