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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规范人身险网销九成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

发布时间:2020-06-28 11:44:30 阅读: 来源:检测台厂家

早报记者 彭玮

人身险网销正式纳入监管视野。

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放心保)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定了保障型产品网销跨区域监管的细则,并就经营保险网销的险企资格作出了偿付能力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人身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目前50多家险企已经设立网上商城,开通了保险网销渠道,同时,淘宝、京东、腾讯财付通平台、苏宁易购等众多电商平台也竞相进入保险电销战场。

险企人士告诉早报记者,保险销售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比如全国性保险公司只有在各地开设分公司,才被允许在辖区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然而,互联网打破了这种地域限制,只要保险公司具有了移动互联网终端,在监管机构备案之后就可以在网络上拓展业务,投保人即使在异地也可投保。

此番《征求意见稿》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针对跨区域销售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值得关注的一个提法是,“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监管层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对于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资格,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焦点落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

《征求意见稿》称,“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类”这一条件。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分为下列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为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为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为偿付能力充足II类公司。

保监会昨日公布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显示,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早在去年10月就开始酝酿,保监会寿险部当时召集了六家险企开闭门会议,由头是《关于召开人身险网销业务监管制度起草工作启动会的通知》。与会的六家公司包括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国华人寿、弘康人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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